税务研究 2003年 第6期 税收法治

依法治税的内涵

宋润生 石雪峰 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依法治税法律关系税收法定主义


一、西方依法治税理论的起源和发展与我国依法治税内涵

(一)西方依法治税理论起源和发展

1.西方早期对依法治税思想的认识。西方早期的税收学说“公共需要论”,是从公共国家的基点出发,认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公共需求,需要动用一定的财物,这就要向人民征税。该学说的假设前提是政府是柏拉图式的保护者。但从20世纪30年代晚期开始,马斯格雷夫提出了公共经济自愿交换论,它最核心的观点是强调个人主义,个人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者。当这一理论被广泛接受并加以推广时,现代公共选择学派提出:自我利益是通过一系列自愿交换得以满足的。当通过交换已无法取得最大利益时,人与人之间就取得了一致性和稳定性。这时候,人们就会遵守群体规则(社会契约),因为遵守规则会使得到的收益大于成本。可见,自我利益分析法的思想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相互缔结的契约。当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以后,人民与国家缔结了一个规定彼此基本权利义务的契约,这就是宪法(蒋先福,2001),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随后,与之相适应的税收交换说在理论界占据了主导地位。税收交换说,也叫税收价格论,认为税收是人们获得国家保护所应付出的代价;国家征税和人们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通过这种“自愿”进行的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张馨,2001)。不难看出,税收价格论是以确认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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