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6期 论文摘萃

从人力资本理论看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

作者: 余传贵 单位: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传统经济理论为基础制定的,这个理论是:消费具有广泛的领域和范围,包括所有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如正规的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费用。因此,在有关资本和收入的国民收入核算中,包括教育费在内的各种人力资本投资统统被排斥在了国民收入核算之外。这种传统的经济理论,不仅反映在国民收入核算中,也反映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在纳税前可允许首先扣除800元的费用,这一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对于不同收入量的个人而言,实施统一的税率和起征点,表面看非常公平合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当我们用人力资本理论来考察时,它的缺陷即不公平性就表露无疑了。我们知道,物力资本所获得的收入在纳税前,要先扣除社会必要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可是,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却没有扣除受教育程度不同其费用支出也完全不同的“人力资本折旧费”,而仅仅扣除了完全相同的基本生活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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