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9期 税制改革

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思考

王乔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股票期权试点工作已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有近100家上市公司正在或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从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界定了所得的性质,规定了计税方式,还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是我国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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