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0期 税制改革

重构我国的财产税制

作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财产税制国际经验政策建议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税制改革,改革后属于财产课税范畴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应该说以上税种在筹集地方政府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和各种条件的限制,包括财产税在内的地方税制改革明显滞后,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课税体系作为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具有其他税系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已成为税收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共识。

一、财产课税的国际经验

财产课税的对象是财产,财产税即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一类税的总称。从近年来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实际征收的财产税主要包括一般财产税、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净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机动车辆税等。虽然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在税制要素等诸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仍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对我国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应有所启示。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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