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0期 局长专栏

关于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诸问题的探讨

作者: 孙利军 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纳税服务税收征管职能优化


一、纳税服务的理论透析

(一)政府职能及其转变要求提供纳税服务

政府既是公共权力机构,又是重要的经济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且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提供纳税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扮演着“家长”的角色,职能范围大而全,包括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社会和经济规则、计划调拨物资、安排生产、控制分配等,甚至家庭和个人的消费结构也在政府的管理之列。在这种大包大揽的职能体系下,政府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实现从“全方位、多层面”到“宏观调控、准确定位”的转变。特别是政府的经济职能要与市场机制相协调,通过制定市场规则,引导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起到弥补“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政府是服从于经济、服务于市场的。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好的政府应该是一名“夜警”,服务社会是主要职责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关政府职能的理论有了较大发展,但“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纳税人”始终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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