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0期 论文摘萃

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上存在的问题

作者: 许永平 刘天阳 史梁 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棋盘山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

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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