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0期 论文摘萃

对政府采购中的供货商要实行税源监控

作者: 甄萍 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政府采购是被公认的“阳光下的采购”,是依法、透明的消费行为。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有利时机,对政府采购中的供货商(即纳税人)实行税源监控。一是集中采购有利于税源监控。2002年黑龙江省政府的集中采购金额为19亿元,占全部采购额的92.1%。这充分说明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集中的。对税务机关而言,可以借政府集中、大额采购之机,有效监控纳税人其大额税款是否真实缴纳。二是公开招投标采购,有利于税源监控。政府采购都是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供货商中标后,成为政府定点供货单位。三是政府一般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这一部门对政府本身的政府采购工作全面了解,尤其对政府采购中的供货商及采购内容十分了解,有利于税源监控。这种税源监控,能够从源泉上监督、控制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减少税收工作的盲目性,还可以通过有效发挥税务机关打击偷逃税的作用,实现政府采购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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