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0期 本刊特稿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作者: 崔之元 上一篇 下一篇

是否应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是目前全国人民关心与讨论的重大问题。在这一讨论中,比较其他国家宪法与产权之关系无不具启发意义。宪法与财产权关系无非有两大类:1.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等;2.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德国和南非等。本文主要讨论美国与德国的情况。

一、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

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而只是在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财产权。其表述如下: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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