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1期
工作探索
从WTO案例看如何理解“国内税的国民待遇”
上一篇 下一篇关键词:WTO国内税国民待遇
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目前其管辖的范围几乎涉及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领域,其中与税务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二是对出口产品的减免税补贴。本文将要讨论的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
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国内税的国民待遇”的有关内容
“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既是gatt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一项具体承诺。gatt1994第3条是关于“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的规定,其中第2款规定是专门针对“国内税的国民待遇”的:“任何成员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成员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与此条款有关的是第3条第1款及gatt1994附件i中对该条款的注释。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附件i中的注释是:“符合第2款第一句要求的国内税,只有在已税产品与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方被视为与第二句的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