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2期 税制改革

对我国出口退税问题的再研究

作者: 杨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体系国债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连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财政预算安排的出口退税指标与实际发生的出口应退税数额之间出现了较大差距,导致欠退税数额剧增,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已经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带来了严重后果。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将平均退税率由目前的15.11%降为12.11%;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此次出口退税改革体现了中央政府理性、务实和讲求实效的综合解决国际和国内经济难题的能力;体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态度和支持出口的决心;体现了出口企业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降低出口退税率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资金承受力,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是中央政府信誉的体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拓展了出口退税资金供给的来源。此次出口退税改革已经确定了出口退税政策是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的地位。作为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就存在调高出口退税率的可能性,这样,出口退税超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的可能性将依然存在。为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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