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期 税法解析

税收回避制度

作者: 姚嘉民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学好、用好《实施细则》,本栏目特推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系列讲座,敬请关注。

税收回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税务人员秉公执法,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征纳关系。

一、税收回避的环节

新《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这项规定中,由于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比较确定,数量也有限,因此参与查处违法案件的税务人员按照要求容易进行回避。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征收税款如何实施回避。因为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征收税款,几乎所有的税收业务都是征收税款的组成环节,如果要求每一项涉税工作都回避,税务机关将无法开展工作。同时,随着计算机在税款征收中的应用以及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行,税务人员在税款征收某些环节的决定作用也受到规范和制约,回避既没有必要,也不易操作。因此,税收回避的环节主要集中在某个税务人员的行为和决定能够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的工作中,即《实施细则》第8条所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等环节。由于税务人员进行核定应纳税额等工作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发生关系并且可能产生直接经济影响,不回避可能影响税法执行的公正性,如在核定税额时,个别税务人员为避免别人的猜疑,故意将其亲属的税额定的比同类业户略高一点儿,还有的税务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关系的,就处罚轻些甚至不罚,没有关系的则处罚的重些。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有关税务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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