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期 业务之窗

“免、抵、退”税有关政策的分析

作者: 王巨德 王清波 刘伟杰 李英姿 上一篇 下一篇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的影响

(一)从整体上来看,对出口企业的影响是有利的。首先,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货物应退税款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计征入库,减少了资金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其次,生产企业也不必负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再次,出口货物退税相对及时,减少了企业财务费用,有利于企业生产资金的循环与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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