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10月25日财税[2003]140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