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3月28日国税函[2003]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63号)的规定,财税字[2002]56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