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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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9日国税函[2003]38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调拨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57号)收悉。关于啤酒生产集团为解决下属企业之间糖化能力和包装能力不匹配,优化各企业间资源配置,将有糖化能力而无包装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啤酒液销售(调拨)给异地企业进行灌装,对此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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