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5月2日财税[2003]110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物资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