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8期 综合

加强合作打击犯罪

——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时需进一步协调、配合的几个问题

作者: 黄太云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目前对涉税案件的处理,依其是违法还是犯罪,由不同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多年来,办理涉税案件的各部门虽然在共同协力查办涉税案件、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工作的协调、配合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想就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时的协调与配合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对于举报涉嫌偷税犯罪案件,是先由税务机关介入好,还是先由公安机关介入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对于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从理论上讲,对于认为有偷税犯罪事实的案件,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问题是,由于涉税案件的特殊性,刑法对构成偷税犯罪的计算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复杂,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仅从举报的线索中难以取得。笔者以为,鉴于涉税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一般地讲,从接到举报偷税的线索到搞清到底有无偷税行为,进而查清是违法还是构成犯罪需要一个步步深化的过程,对于群众举报的偷税案件,先由税务稽查机关介入,查明是否有偷税违法行为,然后查明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再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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