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8期 综合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稽查局职权的强化与制约

作者: 季怀银 高燕凌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税务稽查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变化,历经了与征收、管理合一到与征收、管理三分离或者与征管两分离再到新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实施前实行重点稽查等不断发展变化过程,税务稽查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但是,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以后,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同时对税务稽查的职权作了必要的制约。本文试图就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稽查职权的强化和制约作一探讨,以期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对税务稽查局执法主体地位的明确

原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这里,“各级税务局”是指按照行政管辖级别自上而下设置的各级税务机关,最高一级的税务局就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在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税务分局”主要是指税务局在本辖区内的区、县或者按行业、区域设置的税务机构;而“税务所”属于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下设的税务机构(一般设在乡镇),是税务机关中最基层的征收管理机构。这就是说,按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仅限于以上“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而税务系统按专业分工设立的税务稽查局是不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长期以来一直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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