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

2003年5月29日国税发[200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