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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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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