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1期 法制经纬

对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剖析

作者: 谭伟红 彭志华 廖洪明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1998年6月,张某与江西省大余县水电局签订合同,租赁经营县宝珠电化厂。1999年4月县水电局兑现张某1998年租赁经营核算成果时,付给承租人张某396900.70元(含产成品碳化硅40.24吨和现金198487.10元)。同年5月至7月大余县人民法院先后3次以民事判决由张某承担租赁期间的对外债务共计22546.20元,张某尚持有现金175940.90元,同年7月宝珠电化厂宣告破产。2000年3月7日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原告采取了强制措施,5月30日该厂破产清算小组收回付给原告的产成品碳化硅40.2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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