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期 税收法治

我国应重视税收债法的研究

作者: 刘剑文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加入wto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正在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核心问题是市场准入制度和税法制度的改革。税法作为国家征税之法及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税收债法则是税法的核心,是税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和原则最直接的体现。wto体制对于中国税法的影响将首先表现在对我国税收债法理念和制度的挑战和冲击上。自从1919年德国首次在其《税法通则》中提出“税收之债”的概念以来,税收债法的理论和实践在世界各国得以展开和发展。以日本、法国、意大利、瑞士、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后起的国家如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等地区,也都逐渐接受税收之债的理论,并指导税收法治实践,且逐渐形成各具特色的税收债法制度。目前,国外关于税收债法的理论研究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已形成较完善的理论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也有众多的研究成果。但是我国税法学界,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尚未对税收之债的理论予以重视。虽然税收立法中也开始体现税收之债的理念和精神,但还没有学者对这些立法动态进行学理上的探索,对税收债法的许多重要的基础理论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税收债法制度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因此,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引进世界先进的税法理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债法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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