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9期 论文摘萃

浅议增值税转型

孙漪宙 单位:江苏省税务学校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方向,并将于2004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8个行业中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是大势所趋,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还应把握时机,时机选择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财政承受能力;二是与税制改革的整体部署如何协调配合;三是如何在转型过程中理顺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四是要考虑政府改革是否到位问题。既然目前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还需一定时机与条件,笔者赞成有选择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这一观点,即优先对高科技先导项目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高科技先导项目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鼓励的高科技项目,这可以依据国家公布的高科技鼓励项目为准;另一类是用高科技先导项目改造的传统产业项目。建议对这两类项目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作用是:1.有利于激励微观主体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尽快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2.有利于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品牌意识,减少低价位的无序竞争,避免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中相互挤压,甚至产生贸易磨擦;3.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理顺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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