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2期 税收法治

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不都是偷税

作者: 夏宗华 吕文涛 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辞海》中关于“偷”的解释,是“私下”、“瞒着人”、“趁人不注意”、“用欺骗的手法” 等做什么事。关于什么是偷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上述规定,偷税主要是指纳税人采用隐蔽、隐瞒、欺骗等手段,蒙蔽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其主观上有故意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企图。《税收征管法》采用正面列举的方法对偷税的概念、范围、形式、处罚等进行了界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偷税行为,除此之外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都不应该视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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