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3期 本刊专稿

创新税收征管 强化纳税服务

作者: 权芳楼 王立斌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六大指出,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进程中,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承担着重要的任务。

一、纳税服务是税务系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标志着我国的税收立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与以往不同,新的《税收征管法》在重视税务机关权力保障和执法措施、保证税务机关有效执法的同时,强化了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和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后者,涉及新《税收征管法》近20个条款,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隐私权、退税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监督权等,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做出了许多“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和“不能怎样行为”的规定,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和不受侵害,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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