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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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日 财税[2004]35号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 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 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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