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4期 税法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几题

作者: 郭吉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经国务院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几家银行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到期应收未收的贷款、抵押贷款的货物、置换的股权(以下简称不良资产),剥离给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代表所属银行全权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同时,有关部门规定,允许外商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外商参与处置不良资产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作价投资,外商以现金投资;二是外商(企业)购买不良资产进行重组、处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通过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处置,目的是取得相应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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