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2期 税务与会计

预缴营业税更适宜在什么科目中归集及转回

作者: 徐美华 上一篇 下一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目前,不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该文件预缴营业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下同),施工企业也按预收款预缴营业税,那么预缴的营业税该在什么科目中归集较为科学合理?目前企业财务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针对营业税提缴过程的核算做出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解答》也未说明应在什么科目核算预提归集、结算转回的营业税,可以说,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个盲点。

据笔者了解,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核算方法各有不同,而在“应交税金”科目中归集核算居多,该方法在增设明细科目后核算虽能反映营业税的计提、缴纳、归集、转回全过程,但也较多不足之处:(1)因预缴的营业税实质上是一种资产形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应是企业资产总额中的一部分。若在“应交税金”科目中核算预缴营业税,那么,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账户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期末实际未交金额,无论当期预提数大于还是小于当期结算转回数,表中“应交税金”列示金额始终小于期末实际未交金额,甚至还会出现红字,这样的资产负债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构成情况,容易误导报表使用者。(2)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较多,应递延到结算期与主营业务收入配比的金额,不单是营业税,尚有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教育费附加应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若在“应交税金”中归集、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教育费附加,明细核算的工作量相应地就会增加一倍,若为简便,全在应交税金中归集,那么“应交税金”科目、“其他应交款”科目所反映的金额就与实际明显不符;(3)如果在“应交税金”科目中核算归集、转回预交数,那么“预收账款”与“应交税金”科目的总体金额之间难以找到勾稽关系,这给企业自查、税务稽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综上所述,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预缴营业税的预提归集、结算转回,是不合理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