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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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0日 财税[2004]168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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