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1期 工作探索

税法基本原则不因电子商务条件而改变

作者: 郝琳琳 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虽然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并未对商品交易性质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

(一)是否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而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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