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4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法的适用原则在税收执法中的运用

作者: 李彦平 张红霞 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层级,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外,还存在着大量由国家税务总局为执行有关税收法律而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如何正确运用这些多层级的税收法律规范,一直是税收执法中的难点。本文试图从法的适用原则出发,对如何在税收执法中正确适用税收法律规范作一些分析。

一、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税收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规范难度较大的是援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严格意义上讲,国家税务总局为执行法律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不在法的适用范围内,但由于这类规范性文件具有弥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足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作为调整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来适用,多年来也确实起到了规范统一税收执法的作用。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看,由于其在制定时缺少严格的审查程序,执行后的修订工作相对滞后,因此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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