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4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税收程序: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最佳手段

作者: 程莉 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自由裁量权产生发展的过程也是人们寻找有效手段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过程,目前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手段主要有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而笔者认为控制自由裁量权最有效的途径是税收程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源于税收程序的本质特征—控制权力,即通过健全的法律程序来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方面的问题,在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中来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的局限性

立法控制要求立法机关在通过法律授予税务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时,应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限制,将自由裁量的成分降低到最低程度,尽量避免授予税务机关以完全的、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不过,立法机关对于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显然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立法机关虽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以及行使的标准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很难提供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范,因为后者是以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经验为基础的。立法控制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与立法控制相比,司法控制是较为有效的限制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司法控制即法院对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力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途径对税务机关的违法和不当征税行为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纳税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救济。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在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如此。不过司法审查虽然可以对征税权力的滥用进行一定的事后补救,却难以进行事前的预防性的控制。特别是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对征税行为的司法审查存在着诸多限制,如只能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再如只能审查征税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就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给予审查等,这就决定了司法审查在我国至少在现阶段还不能充分发挥其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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