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补税依据

作者: 林雄 单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简介

2002年4月某县国税局对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某县旺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2001年4月~2002年3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取消其资格时存货293054.30元,扣除免税存货金额134996.86元,实际存货为158057.44元,2002年3月末留抵税款2787.37元,应补增值税24 082.39元。2.代北京康尔寿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办公用品,产品推介费冲抵货款金额28 912元,应补增值税4915.04元。3.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3022.22元,税额为513.78元,应作进项转出。4.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合计税款411.45元。以上四项共应补增值税29922.66元。2003年1月4日某县国税局根据上级局某市国税局《关于对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干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前购入已增加进项税额的但在资格取消时尚未出售的货物,其已增加的进项税额应相应予以扣减,增加应交税金。”等文件的规定,向旺盛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令其补缴增值税29922.66元。旺盛公司接到该决定书后,以某市国税局的文件不能作为补税依据,存货多为滞销、超过保质期不应补税等理由,依法向复议机关某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5月16日某市国税局做出《关于我市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通知》,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述存货补税依据—《关于对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干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第一、二条规定。随后旺盛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某县国税局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将存货补缴增值税24082.39元退还旺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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