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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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9日 国税函[2004]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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