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防止不合理运费“载走”国家税收

作者: 鲁国庆 上一篇 下一篇

运输业务的真实性、运输费用的合理性、运输发票的准确性一直是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其中以“畸高”的运价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在这几个问题中最具普遍性。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规定:对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但因为该文件并未对运输费用的不合理性作出明确解释,因此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运输发票的管理,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等文件,以确保运费发票的合理抵扣,但由于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名目繁多的地方优惠政策及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难以监控和管理等原因,运费发票的虚开现象仍是难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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