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3期 税收案例

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应该做

作者: 赖坤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案 例】

某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一公司涉嫌利用假账偷税。稽查工作结束后,确定该案的偷税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前,稽查人员围绕是否对该公司先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可不做税务处理决定书。理由是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故该案应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待侦察结束后由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判定是否经由司法程序对该公司做出处罚。如不需提起公诉则再由税务机关对其做出处罚。从另一方面讲,如果税务机关先对其做出处罚,而后司法机关又对其进行处罚,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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