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9月20日 财税[2004]15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