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5年3月28日 财税[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2004年底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