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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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4日 国税发[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防止税收流失,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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