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8期 税收案例

市局文件能否作为补税依据

作者: 林雄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2002年4月,某区国家税务局对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旺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磊公司)在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至2002年3月末,企业存货293054.30元,扣除免税计生用品存货金额134 996.86元,实际存货为158057.44元;2002年3月末,留抵税款2787.37元,应补增值税24082.39元。

2003年1月4日,区国税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即某市国税局颁布的《关于对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干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前购入已增加进项税额的但在资格取消时尚未出售的货物,其已增加的进项税额应相应予以扣减,增加应缴税金”,向旺磊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旺磊公司补缴增值税24082.39元。旺磊公司接到该决定书后,以市国税局的文件不能作为补税依据,存货多为滞销、超过保质期等理由,依法向该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5月16日,市国税局作出《关于我市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通知》,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述存货补税依据—《关于对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干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随后旺磊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某区国税局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将存货补缴增值税24082.39元退还旺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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