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对多种手段共同造成少缴税款的定性处理

作者: 鲍崇军 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为甲企业),主要生产化工产品,其产品存放于a油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乙企业)和b仓储公司,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得税已进入正常征税期,2005年4月报送的200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亏损100万元;乙企业也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营化工产品的仓储,尚未进入获利年度,是甲企业的关联企业。2005年6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甲、乙两企业进行2004年度所得税汇缴复查时发现:1.甲企业5月份销售货物56.16万元(不含税价为48万元),由乙企业代其开具销售发票,账簿上没有记载销售收入(以下简称手段一),而销售成本已结转;2.甲企业同样的产品存放于乙企业,支付的仓储费、码头设施费明显高于b仓储公司,按与独立企业b仓储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每月多向乙企业支付仓储费、码头设施费6万元(以下简称手段二),全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两项合计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