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加强房产税征管的浅见

作者: 史卫甫 严郓 郑寿松 蒋蓉 单位:江苏省宜兴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房产税计征方法分从价计征和从租价计征,下面从这两种计征方法入手,分析该税种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从价计征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产税的征管中,对于从价计征中的“价”是指房产原值。实践中,许多纳税人在固定资产账面房产原值上动脑筋,主要手段有:

1.在新建房屋过程中,企业通常与建筑公司和装修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企业提供主要材料,由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开具给企业入账的发票只含有企业支付给其的货币(或价值相当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提供的材料则以修理费或制造费用的形式列入费用或成本中,既减少了房产的原值,缩小了房产税的税基,又同时冲减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偷逃税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样,对装修公司提供的发票也如此处理。更有甚者,将应计入房产原值的装修费用分次开具,谎称非第一次装修而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侵蚀房产税税基,同时对营业税税基的反映也有很大的欺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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