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浅谈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作者: 姜伟波 单位:沈阳铁路局吉林综合服务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我国税收的根本宗旨。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法律和法规,为国聚财,没有税务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和付出,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国民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更谈不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国家税收的基础和源泉,没有他们的劳动和付出,税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是鱼和水的关系,缺一不可。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间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基础上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等。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并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入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纳税程序有关情况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对税务机关决定的陈述权及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及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及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期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并将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资料;如实按期缴纳税款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不是对抗的关系,而是在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原则下的平等一致关系,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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