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期 八面来风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作者: 王美玲 郭立江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的税法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减免税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组织的“身份”来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政策规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充分认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实质。在西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给与税收优惠,是因为该类组织秉承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宗旨,承担政府无法完成的若干社会使命,解决或减轻诸如饥饿、难民、环境污染、吸毒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或是提供某些基本的社会产品,如教育、艺术、卫生保健等,解决了单靠市场不能充分满足的诸多需求。可见,能否享受优惠源于其组织宗旨,而不是看其以什么身份登记注册。第二,没有充分认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只存在于人们的精神世界中。除了以国家为主体的以外,大多表现为个人行为。在国民意识中,尚未对以进行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给予应有的重视,从而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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