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8日 国税函[2005]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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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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