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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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取的承兑汇票贴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钟税官:

我公司向客户收取销售货款时,收到对方送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我公司按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向对方收取贴息,收到后冲减当月的财务费用。请问贴息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贵州某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小杨

小杨同志:

目前,一些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往往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物,并在销售协议中规定由客户承担贴息费用。当收到购货方的承兑汇票后,销货方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货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此收入属“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销售货物收取的承兑汇票贴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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