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物业税离我们有多远(附图片)

孙钢 李铭 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事实上,物业税属于财产税,但并不是国际上财产税种的通用名称,也不是覆盖房地产业的惟一税种。

如何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税?物业税的开征能否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贫富悬殊的调节起到重要作用?是理论界、实业界、普通百姓都十分关注的内容。

开征物业税要解决哪些问题

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尽快开征物业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强化对财富的调节,对于缓解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不合理状况意义深远。财产税体系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二是遗产税及赠与税,而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类中的主要税种。目前,我国建筑及房地产业的税费名目繁多,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上述税种,有些在建国初期就已设立,如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有些则是在改革开放后陆续恢复或开征的,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在房地产各税中,位于收入前三位的分别是营业税、房产税和契税,占房地产税收收入总额的八成以上。开征物业税,合并各种房地产税费,合理负担水平,可以降低房价,盘活现有商品房及二手房市场,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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