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4期
税法解析
非法未必不征税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国内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服务收入,一律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该文件的公布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对“择校费”征税可能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那么,对非法收入的课税,是否就表明国家对此种收入的合法性的认可?或者说,国家对某种收入的征税是否表示此种收入是法律所认可的合法收入?在此,有必要从税法理论上加以澄清。我认为,征税行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行为,与国家对收入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对非法收入能否征税,关键取决于对收入的可税性与合法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