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6期 业务之窗

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作者: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征缴入库的期限。未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而未缴纳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解缴已扣缴的税款;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没有全部履行纳税义务只缴纳了部分税款而少缴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全部解缴已扣税款而少缴的部分税款。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如法国规定4年,属偷税行为的再延长2年;英国规定为6年,但对偷税和欠税犯罪的,可以无限期追征,对纳税人漏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20年内追征;美国可以无限期追征;日本、香港都规定为6年。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条至83条也对税款的追征期进行了规定,不同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分为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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