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7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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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钟税官:

我们在学习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的理解存在分歧。举例如下:

某企业(适用13%的税率)购入原材料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进项税额13万元,生产应税产品甲和免税产品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销售乙产品获得收入20万元(向购买方收取乙产品全部款项)。

我们认为,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乙产品的20万元销售额也是不含税的。因此,该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乙产品销售额÷(当月甲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乙产品销售额)=13×20÷[100÷(1+13%)+20]≈2.3964(万元),应该缴纳增值税=100÷(1+13%)×13%-(13-2.3964)≈0.9008(万元)。但是,如果该企业不享受免税政策,则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0+20)÷(1+13%)×13%-13≈0.8053(万元),少于享受免税政策应缴纳的增值税,即0.8053万元<0.9008万元。当然,如果把公式中的销售额理解为不含税销售额、乙产品的20万元销售收入是含税的,或者把公式中的销售额理解为含税销售额、乙产品的20万元销售收入也是含税的,则在享受免税政策后,该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比不享受免税政策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要少一些,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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